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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推荐文章1:

  去年底的时候,因为选择川航的航班,临起飞前三天突然告知取消,强制改签第二日航班。已经订好的酒店和行程怎么可能延误一天?我愿意,单位也得愿意把休息时间延后才行。明显不可能,而航空公司只愿意退票,甚至连客服电话都打不通,为此开始了漫漫维权路,也是从那时开始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经过了投诉流程,整理下来的文章,供大家后续需要参考。


  太长不看版:


  决定维权以前,有个非常重要的事需要首先搞清楚。这将会决定你的行为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支持。


  这点就是“航班取消(延误)原因”。


  熟悉民航的朋友知道,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是由几个层面的规则来决定的。首先是效力最高的,也就是“法律”层面,主要是《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然后效力稍低一点的,就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再其次则是由民航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再其次则是各航空公司制定的《运输总条件》。


  在相关的规定里,目前仅支持“承运人因素”造成的航班取消和延误的赔偿。对于“非承运人因素”也就是天气、航线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是不能申请赔偿的。


  正因如此,很多时候航空公司会故意诱导,甚至悄没声息的不告诉你航班延误的原因。在我和川航的沟通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他们发的短信里,只告诉你航班改期,没有一个字提到原因。当我去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网站投诉以后,他们还在掰扯一些理由。


  他很搞笑的告诉我,他们航班取消的原因是“计划性取消”,他们《运输总条件》里说“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才会有相关补偿。而“计划性取消”不属于上述原因。


  实际上这点是在《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和《民法典》中有强制要求的,只是区分了,是否为“承运人因素”。


  因此,第一步是要搞清楚,航空公司的航班取消,到底是“承运人因素”还是“非承运人因素”。


  按照《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 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如果在机场,可以直接要求航空公司出具书面的取消证明和取消原因。如果不在机场,也可以打电话沟通,或者持有取消原因的短信,然后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网站(12326.cn)的“我要确认”处上传,要求民航予以核实,是否航空公司提供的取消(延误)理由是真实的理由。


  得到航班取消的真实原因,且确认是“承运人”因素时,就可以开始下一步了。


  首先要知道,为什么航空公司会“计划性调整”。主要还是因为现在航班其实大多时候不那么赚钱。飞一趟的成本需要几万到几十万,有些航线如果卖出的票太少,亏本状态下,他还不如取消。反正也只用退个机票,真正去索要赔偿的很少(几年前光明网有过报道,这种‘被动式赔偿’实际上很多旅客根本不知道,不去要是不会给的。)


  所以要认识到,提供赔偿是他应当履行的合法责任。也只有更多人意识到争取自己合法权益时,对航空公司的评估中,他才会更谨慎的随意取消和更改航班计划。


  首先第一点,航空公司需要提供因为取消(延误)造成不便所需的“食宿”。这一条很重要,大概分为四种情形。


  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 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 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 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 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 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个不重要,现在谁吃不起饭呢?但实际上,这点很重要。因为承运人因素的航班取消后,提供食宿是航空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提供,在《航空正常管理规定》里要求。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 4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的,是否赔偿还是属于民事责任,但是不提供食宿则是违规。可以向民航部门举报,由民航各区管理局核实后,会对航空公司有相关的罚款。


  所以,如果航空公司不能提供食宿,就可以直接选择:


  当然,正常情况下的投诉,如果不涉及到惩罚因素时,还是选另一项。


  按照《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投诉后,航空公司需要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这个时候,大多航空公司会愿意出一定的赔偿。


  像是“四川航空”为例,他们的《四川航空运输总条件》中有规定。


  14.2.5 延误补偿条件及标准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航班延 误,川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 (1)延误 4 小时(含)以上不超过 8 小时,向旅客补偿人民币 200 元或等值货币。 (2)延误 8 小时(含)以上,向旅客补偿人民币 400 元或等值货币。 (3)多种原因导致航班持续延误,以其中川航原因所致延误时段 计算延误时间,并按照前述标准提供经济补偿。


  如果愿意接受这个赔偿,投诉差不多这个时候就中止了。但是如果不接受,就会进入民航消费者服务中心的调解,这个调解也不具有强制性,航空公司一般不会再进一步妥协。不过这种调解如果多了,会影响民航部门对航空公司的评价,所以多数时候航空公司也还是不愿意进入这个阶段的。


  如果这个时候仍然不满航空公司的赔偿,就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就是去法院,或者直接在微信互联网微法院提起诉讼。


  有朋友可能会说,既然航空公司的运输总规则已经提到了赔偿条件,是不是这时候民事诉讼也不能争取更多赔偿呢?


  实际并非如此,航空公司的运输总条件实际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他是航空公司作为企业规章性质的内部规定,但是会在售票时包含在客票中与旅客达成类似“补充合同”一样的文件。但是“合同”的规定,是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


  对于航空公司单方面取消航班的这种行为,在《民法典》中有明文规定,也即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如果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什么叫“由此造成旅客损失”呢?这就看你能提供的赔偿主张有多少了。民事法的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你主张因为航班延误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列举出相关证据,即可向法院主张相应的赔偿。


  但是这里的损失,一般理解为“直接损失”。什么意思呢?比如你说因为航班延误,造成你生意没谈拢,你要航空公司赔你几百万,那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哪怕你百分之九十九点九能谈成,但你无法证明因为航空公司造成的该项损失具有必然性。


  所以多数时候,能主张的损失,就是你已经订的联程车票,酒店住宿等。像是我当时因为该日只有一班航班,不得已改飞临近城市,然后转高铁等形式抵达目的地,也可以说是航空公司给我造成的“直接损失”。


  相关的判例,有很多的报道可以参考。比如说光明网的这几篇报道:


  随着我国高铁的不断开通,对原本的航空公司盈利,实际上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航空公司不断以低价票来揽客,即便如此,实际上很多航空公司也还是处于亏损状态。应当认识到,航空公司当然有自己的难处。


  因为有难处,所以就“裁剪成本”,不考虑服务本身的提高,做恶性竞争,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让航空公司越来越惨。实际上很多时候飞机的速度还是比高铁更快,效率也更高。可是很多人考虑到飞机的“不准点”,“延误”成性,就更加恐惧乘飞机。


  本身飞机就要受“天气因素”“航线因素”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延误率已经很高,如果再加上更多的航空公司肆意取消,就会让这种情况愈演愈烈。


  市场的,还是留给市场来调节。既然法律赋予了旅客相应的权力,旅客就可以争取自己的权益,也请航空公司的领导跳出恶性竞争的思维模式,眼光高远,才能真正站稳脚跟,跳出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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