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第一季一审庭审笔录(五)
李庄案第一季一审庭审笔录(五)
审:继续开庭,带李庄到庭。
(法警带李庄入庭)
审:李庄认为2009年12月12日的供述为新证据,应当延期开庭,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起诉只需要提交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即可,提交的主要证据中有龚全珍的证言,虽然没有送达辩护人,但是已经列明了龚全珍的12日证言,因此,此证言不为新的证据,因此对李庄对此的申请,不予准许。公诉人将龚全珍的所有证言在庭审结束后一并提交法庭。
李庄:什么法律规定只提交证据目录,庭审结束再提交还有用吗。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
李庄:审判长,我还是要求看刚才宣读的证据。目录上有的,你们不宜读,目录上没有的,你们一再宜读,刑诉法规定的各方充分质证怎么体现呢!你们指控10日龚全珍主动检举我,首先,从逻辑上说龚全珍不可能在凌晨五点主动检举揭发我这个要救他命的人,这一点也有违基本逻辑。其次,凌晨这个时间也不是你公安机关应当出现的时间,更甭说案子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警方不应该再提讯被告人。公诉人怎么还能说公安机关在讯问他时他主动检举了我呢。
审:刚才已经说明。公诉人继续举证。
李庄:如果这个不让看,那个不让看,我们只听公诉人在那宜读,我怎么知道她读的什么,我认为她手里拿的是一份大众电影。要是这样也可以的话,那我也宣读一份证据。我下面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请重庆立即释放李庄,你们想看吗?我不让你看,我也是庭后提交,你们先把我释放了再说,这样行吗!
(哄笑)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李庄:我还没说完呢,法律规定,对任何证据,当事人都应当在法庭上充分质证,只是公诉人单方面宣读,而且躲躲闪闪,不知你们怕什么。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人马晓军证言。宣读证人马晓军的证言。(略)证人龚云飞的证言。(略)证人龚刚华的证言(略)证人程琪的证言。提交一份委托书,龚全珍写的拒绝法院为他指定其他证人。审判长,第一节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全珍时,叫龚全珍说自己被刑讯逼供,第一节证据举示完毕,本节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收集程序合法,具有关联性,请法庭质证后予以采信。
审:将第一节证据交李庄辩认。
(法警将证据交李庄辩认)
审:将证据交辩护人看。
(法警将证据交辩护人辩认)
审:将书证提交法庭。
(法庭将证据交法庭)
审:将证据交还公诉人
(法警将证据交公诉人)
审:对出示的马晓军的证词有无意见?
辩:希望看到完整的证词
公: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经过控辩查证属实,在这里公诉人举证的时候要专心聆听……
李庄:我在洗耳恭听!经过哪个控辩双方查证属实了,我怎么没听出来,为什么你们出示马晓军的证言还要征求审判长的意见呢?所有证据都要无条件当庭出示。
审:李庄!不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断章取义的不行,所有证据必须当庭质证。
李庄:我没看到控辩查证,我觉得只是你们自己在质证!这样的庭审有意思吗?……
审:李庄!不经许可不得发言。
李庄:可公诉人为什么只向法庭出示一些证据目录,而证人证言为什么一份也不敢展示!其中有什么黑幕怕辩护人看到呢?我严重抗议你们这种做法!
辩:控方应当提供全部证据,你的证据必须全部展示。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出示。其二,对公诉人不再相信了。我要指出的是,两个公诉人是严重失职的,按照你们的说法马晓军、龚云飞是证人,他们的证言是把他们拘留到看守所再取证的,公诉人应当知道,你负有的职责是确定他们是否合法,你在审判中没有发现此问题,把这种非法的证据调来宣读,还不敢给辩护人看,你为什么不敢给看。还有,你已经丧失了监督的职责,这样的证据不行。
辩:申请公诉人回避
李庄;没错!坚决申请公诉人回避。我认为公诉人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这个问题应该检察院决定,你们无权决定,必须立即休庭。
审:就公诉人回避的问题已经做了答复。
辩:马晓军的证据拿给我们看看。
李庄:我也要看,
审:将马晓军的证言拿给被告人看。
公:公诉人将会依法给合议庭看,但是辩护人不能在法庭对公诉人指指点点,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公诉人建议,对辩护人的言行,如果再次发生,予以训诫。
李庄:谁攻击你了。质证是大家的事,不是你和合议庭的事。
审:对马晓军证据的形式要件发表意见。
李庄:请问公诉人,法律规定证据只能给合议庭看吗?法律有规定证据不给被告人看吗?你们的证人证言出示的连十分之一都没有。你们断断续续遮遮掩掩选择性的宣读证言,你们才是故意在断章取义,我继续保留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的意见。
审;将案卷提交法庭。审:交还公诉人。李庄:对马晓军的证言,我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一、证人是法律上的客人,因此对证人有很多规定,这里面不仅仅包括马晓军,还包括刑讯逼供的警察,更包括给龚全珍疗伤的医生,统统都应当出庭。二、既然是法庭的客人,你们为什么要羁押客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我说过,一切过失或者罪行,由我一人承担,与马晓军无关。你们对证人采取这样不公正的方式,本身就非法。三、你们审讯我的刑警曾经说过,我们重庆没有形成不了的证人证言,没有做不成的笔录,我原来还不信,看了马晓军的笔录,我现在信了。本案是龚全珍案件的衍生案,而刑讯这两个字,在本案中是永远也不可能回避的。这样的证言经公诉人的口来宣读完全变味了,其中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公安人员问“交代李庄的违法犯罪行为……很明显,这不是逼供就是诱供,我的案子还没开审,凭什么要让他交代我的犯罪行为。四、笔录中马晓军说:李庄教龚全珍在法庭上讲出来如何受到刑讯逼供。”说的是“教”而不是叫。意思是讲开庭的技巧,我承认,我的确讲给他开庭的一些模式和方法。我上午也说过,我教给他如何在法庭上展示,展示被刑讯逼供的伤疤,教给他如何依法讲述被刑讯逼供事实经过,这有罪吗!五、关于外借200万的事,我也确实对龚全珍说过,不知道
的事情,就说不知道!因为从向家样处收回来的200万,龚全珍亲口对我说,从放贷到收回他一无所知,所以我嘱咐他,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
审:直接回答问题。
李庄:我不正在直接回答嘛。公诉人也说过两百万的事情,我确实对龚全珍说过,不知道的事情,你就在法庭上大声地说:不知道,这也是一个职业律师应该告诉当事人最起码的注意事项,我所有说的话,都是在听了他的陈述后,再反复教给他如何应对庭审的,作为辩护人必须要他来配合。这也有罪吗?马晓军说我向龚全珍宣读了供词,这有罪吗?我现在非常期待,你们拿出法律上的依据。你们说我伪造证据,在哪呢?法庭应该出示我伪造的什么证据,哪怕是一个纸片也行。六、控方出示的所有证言,我们可以发现,都是只有一个证言证明一个事实,没有两个证人来证实一个情节的。本案重点应该是主要是围绕龚全珍如何遭到了刑讯逼供,可是关于刑讯逼供,既不让见刑讯人,也不让见医生,其他证人也不让出庭,甚至书面证言也不出示,你们什么都不让见,这样合法吗。这就是我的看法,归纳来看,现在没有看到我伪造证据的任何物质形态,哪怕是一个烟头大小的证据。
审:直接发表意见。
李庄:说我妨害作证,我到底妨害谁了?也希望你们说出一个名字,哪怕是一个也行,200多名证人,我可是一个也没有接触过。
审:辩护人发现意见,
高:先说马晓军的,首先这个证言是非法的,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马晓军被拘留后取得的证据,这个证据当然是违法的,违法程度令人发指,这个证人公诉人应当知道,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拘留证人后再取证,这个应当是违法的。我想这个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我认为公诉人丧失了法律监督的职责。这说明了我的看法是有根据的。证据出示的时间,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时候,公诉人把这个放在前面应当是证据,其中存在很多虚假和矛盾,李庄在见到龚全珍的时候,会大声的教他:我被刑讯逼供了,李庄是应当已经看到伤痕,听到逼供的过程,再和龚全珍说这样的话。有一点,这个记录是删减了部分,这个不能证据李庄诱导龚全珍。第二,龚全珍12日笔录公诉人似乎提出不同的看法,公诉人如果有不能向辩护人宣读的笔录,可以指出来,第三,马晓军认为笔录是违法的,辩护人就了解得事实和龚全珍进行沟通有什么错误,马晓军说李庄曾经讲过教了龚全珍如何掩饰。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或者马晓军如何教龚全珍表演的。因此,这个过程不是李庄教的。另外,这个证言和吴家友的证言矛盾,而吴家友说的是李庄用肢体语言暗示龚全珍。因此,他们是矛盾的。马晓军说,李庄会见龚全珍的时候说,从案卷材料看,是根据案件材料看你被刑讯逼供了,最后马晓军还说,他已经教龚全珍说自己被敲诈的说法,这段证词很显然是和事实矛盾的,你们的上级领导一分检,也说,10月28日龚全珍说被敲诈勒索,那个时候李庄还不是辩护人。
审:第二辩护人发表意见。
陈:我同意高律师的意见。我的意见:第一,关于马晓军的证言,我再指出一点,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作证的地点不合法,刑诉法97条有明确规定,(宣读规定),控方可能认为马晓军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又自相矛盾说马晓军不是犯罪嫌疑人,起诉书没有说到马晓军犯罪的事实。马晓军有罪应当同时上庭,现在他没有上法庭这正常吗?马晓军还是证人吗?公检法机关明确知道他是证人,但是对他做的是审讯笔录,地点是看守所。刚才已经指出来了,你们已经丧失了监督司法的责任。因为,如果你认为他是犯罪嫌疑人应当起诉,或者写个另案起诉,那么应当让他来作证。这样的证据应当不被采信。
公:辩护人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
审:围绕证据进行质证。
李庄:刚才不是质证吗。
陈:马晓军的证言是通篇打印的,不可能自己不做校对,这根本不正常,讲了很多的外行话。马晓军说,他认为是犯罪,还有翻供,我让他讲出来就是诚信,不是翻供,马晓军会不懂?扰乱秩序,李庄的目的是要揭示真相,因此从真实性来讲也是不可信的。第三点,在马晓军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李庄会见龚全珍的三次笔录都在他的包里面,请求法庭进行调取,请求法庭把马晓军弄来。为什么不让马晓军到法庭上来?你为什么不把三份会见笔录拿来,所以马晓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证人。龚云飞不具有任何犯罪的可能,也不具备涉黑案件,龚云飞作证的地点也在江北区看守所,但是他们的权利在哪里?你能把他关起来吗?而且不放?还有,龚云飞还讲了100万,这个陈述都不如康达所的文件(指代理费)康达的文件上面有章。龚云飞作证的这个证言如果能用,那中国律师都被抓光了。哪句话不是合法的帮助啊?李庄介绍案情何错之有啊?吴家友的证言,吴本身也是一个律师。他倒是可以成为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但是吴家友只是作为证人,没有作为被告人,本案结束后,吴家友应当也是无罪的,如果无罪,他怎么还能关着呢?第二,吴家友的证言也是虚假的,李庄不知道里面的医生、铁山坪这些,所有这些,都是吴家友向李庄介绍的,吴家友收75万,有70万乱收费,这个被公安机关抓住把柄了,让吴家友怎么说都行,他面临坐牢的威胁,怎么能够客观作证?第三,帮助龚全珍进行治疗的医生,李庄让他去找,无非是让医生把当时看到的情况说清楚,把证人送给法庭,怎么是做伪证啊?这个如果是伪证,还怎么做刑事案件呀。李庄怎么可能收买专案组警察,吴家友说没有去找医生,这个标的都没有产生,怎么叫犯罪。所以吴家友的证言就是三点,地点不对,虚假陈述,收买警察的问题,都没有进行,怎么成犯罪了。第四龚刚华的证言,说的非常清楚,90%以上说的是李庄如何在重庆进行调查研究的思路,只讲到了一点,李庄和他讲要收费。龚刚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闭保利夜总会的问题。保利夜总会三个员工李庄一个都没有见到,龚刚华所有的行为与李庄无关,所以,龚刚华的口供里面,也将李庄告诉他40%的股权是龚全珍的,他有权转让,如果不是龚全珍的则无权转让,也就是这个里面没有龚全珍一分股权,实际控制人,是龚全珍没有错,但是工商档案上没有他的一分股权,让证人这么说有什么错?所以公安机关对公司法没有了解的情况下,李庄让公司员工别乱说何罪之有?还有,就是给家属说的一些权利,让他告知权利内容有什么错?我要和你公安对立,就是要对他的生命权进行保护,这样进行辩护,要是不得罪公安机关,怎么能揭露真相。第五个是程琪的证言,李庄只是让程琪作为一个证人来进行质证,她也没有形成任何笔录,而是让这个人到法庭作证。我把证人送给你审判,我让检察官来质证。检察官有水平就进行问,更何况,程琪的证言里面讲的,也是公司股权的事情,有无敲诈勒索的事情,程琪根本不是证人,只要李庄没有让程琪到法庭,程琪就不是证人,程琪的证言能够证明李庄在哪方面让程琪做证人了?因此对公诉人的证言合法性有异议,不应当采信。
陈:刚才其他证据都给我了?
公:刚才已经给了其他证据。
陈;龚全珍12日和16日的笔录很多相同。第二页龚云飞说,李庄让龚刚华提供虚假材料,他愿意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假如是龚云飞举,应当是向公安局告,为什么到看守所来到,因此,很显然是在公安机关的压力之下产生的口供,老百姓举律师不可能到看守所去举。第六页,在陶然会所吃饭那里,李庄让龚全珍在庭审的时候翻供的说法和吴家友的说法是矛盾的,吴家友是说用动作暗示龚全珍来翻供,后面还有龚全珍不是夜总会的负责人和实际负责人,警察不可能在审判阶段找龚全珍作证的。这样的常识李庄肯定不会犯的,这只能是取证的警察不懂刑事法律。下一页还有,他提出让龚全珍编造谎言一事,又提出验伤,这等于让法院的鉴定机构来揭穿自己的谎言,这样不合情理。后面还有龚全珍被黑社会欺压的事情,不存在李庄教程琪,龚全珍被敲诈,这和事实相矛盾,因此,证人证言当然是假的。吴家友证言也是假的,假如吴家友不是证人,那么他就肯定是同犯,但是公诉机关没有起诉吴家友。
审:重复的就不要讲了。
陈:好,吴家友收75万元的时候,吴家友和李庄没有见过面,后面还有谈案子的时间也是矛盾的,还说李庄会见的时候隐晦的夸张的回答他的问题,李庄还说要以沉默的方式。所以他们的证言是矛盾的。警察问,如何暗示的?吴家友说:多次打手势,递表情。吴家友证言也证明,李庄没有用语言说过,其次,吴家友这个也是假的,“龚全珍都懂起了”,这个应当是重庆话,是记录的警察的个人意见。所以也是假的。
高:龚刚华的证言,陈律师没有提到的是龚刚华的生意怎么样?说生意不好。李庄说生意不好怎么不关了,衍生为:以免被警察调查取证,在审判阶段应当不能调查取证的问题。龚刚华说李庄让我们拿钱找警察作证,李庄说“多拿点钱,有啥子嘛”这个应当是重庆话,应当是假的。龚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不可能还有警察出现调查取证,这是常识。再说起诉也没有指控龚全珍涉黄,律师也不可能通知龚全珍安排疏散小姐,这些都是有违基本逻辑的。下一页,李庄让他们躲起来,资深律师都不能违背这样的法律常识,龚刚华说就是贿赂看守所的医生,李庄如果希望医生作证,那就应当是一个尽职律师应当做的,因此,龚刚华的证言不真实。
审: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意见有无答辩意见?
公诉人:如下说明。被告人说的所有的证人证言不合法,我想指出的是何谓不合法,主体,程序,形式不合法,那符合这三个条件吗?符合哪个情形?公诉人进行了审查,这个是两个警察进行取证,马晓军证言也有很多修改,侦查主体也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形成书面证言也是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的,至于说到的被羁押就不合法,我们今天审理的是李庄案件,不是证人的问题,上述证据都是合法的。第二,公诉人还想说明的是对证人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应当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说不能相互印证,那我也不知道该如何评价了,内容客观不客观要看相互关系,和是否能够相互印证,马晓军是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和李庄的关系是很好的,马晓军说会见过程中李庄说,我从龚全珍的笔录中看出你被刑讯逼供了,既然辩护人不可能看出龚全珍被刑讯逼供了,那李庄看出来的依据何在。这只能说明是李庄让龚全珍这样的说的。当时只有三个人,还有一个马晓军,他们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能够和其他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场合,李庄说了刑讯的情形,另外还说了辽宁的事情就是这样,他还说找警察来证实这个事情,而不是找医生,他们听李庄说的角度却能够印证这样的东西来自李庄,而不是龚全珍的口中。事实上,上述证据证言,他们结合起来都能够证明李庄编造伪造证据。
李庄:公诉人的逻辑是,只要两个警察取证,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审:公诉人继续。
公:李庄说这是行使其合法职权。这是律师在依法履职吗?律师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来履职,他之所以这样做,因为他已经说的清楚了,如果不这样,龚全珍就死定了,他这么做无非就是想达到推掉龚全珍严重罪行的目的,他因此而找出了其他的证人,比如程琪,比如保利夜总会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结合起来看他的动机。他的目的就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还想说明一个问题,公诉人是依法履行职责,辩护人不知道为什么,要侮辱公诉人。李庄:侮辱你了吗?你说辩护人目的就是伪造证据,这难道不是侮辱。龚全珍案没有开庭,何来的严重罪行。
审:公诉人意见发表完了没有?
公:辩护人说,公诉人不敢出示马晓军的证言,我们依法是当庭宣读,这是两种不同的方法,辩护人对此进行指责,那么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合法权益,最终公诉人要强调的是,辩护人能否端正坐姿。
李庄:什么法律给了你两种方式,证据不让看,如何体现充分质证呢?证据只是让你宣读的吗?
高子程:公诉人不针对证据,为什么要注意我的坐姿呢。
审:鉴于双方对第一节的意见分歧较大,现在休庭十分钟。
(将李庄带出法庭)(部分人名为化名)
李振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作团队
干卫东律师:前法官,后辞职转行作律师,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辩护风格幽默风趣、强悍有力,抓住问题紧追不放,深谙“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之精髓,化腐朽为神奇,赢得了当事人和及其家属的广泛尊重和认可。
郑世保教授:郑州轻工业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律师,河南省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郑州市人民政府首届法律顾问,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首席专家,郑州、信阳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立体辩护,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梁三利教授: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后,律师,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行政立法委员会委员,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江苏省理论宣讲专家库首批专家。南京、无锡等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擅长挖掘刑案的边边角角,“谋定而后动”,体系化构建辩护思路,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由衷感激。
陈在上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公派访问学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司法案例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职务犯罪案件与涉外案件辩护与代理,庭内庭外综合发力,助力案件取得更好效果。
本文标题:李庄案第一季一审庭审笔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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