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产阶级劳动者童润中事件”中看毕业生签署的《就业协议书》
1、前面解读了“无产阶级劳动者童润中事件”,该事件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核心,就是毕业生的毕业实习以及毕业Offer问题。这两个法律问题,尽管是与劳动关系相关联,但因为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故而是按照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来适用的。究其原因,在于童尚未与实习签署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2、一般而言,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基本上都要外出找相应的实习单位,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中意后,签订三方协议,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入职用人单位的通行证,俗称“offer”、录用信或录取通知,实为入职邀约函。跟社会就业者获取的Offer一样。不同点在于,这个三方协议,是需要交到学校,由学校统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的。
3、三方协议为什么不是劳动合同么?三方协议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却并不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三方协议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这个法律责任是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以下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4、三方协议的违约在当前市场环境较多,即有用人单位违约,也有毕业生毁约。用人单位毁约和毕业生毁约不可同日而语,如同劳动者失业和用人单位招不到工。白露春分下了种,过了谷雨把地翻,任谁也不可能春华秋实,任谁也不可能淡定了。
5、如果毕业生的损失几乎得不到充分赔偿,因为没有其他东西可以取代一份中意的工作,毕业生还失去了找到一份同样中意工作的时机。毕业生损失的是机会成本,但“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三方协议通常约定由用人单位补偿一个月工资,这是比照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虽然不能补偿毕业生的损失,但三方协议本就不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所有,在童的案件中,第1家与第2家实习单位,从实际效果来看,根本没有造成童失去同样找到一份中意工作的机会,因为童在毕业前已经获得了第3家单位的工作机会。
至于第1家、第2家单位败诉的原因,一在于童虚假陈述,没有说明后续的工作情况;二在于因为标的额较小,没有过于纠结于这些点。
6、综上,因就业协议发生争议的,属于民事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你可以看童的争议中没有涉及到劳动仲裁的事项。可能在因加班问题导致的违法解除中涉及到劳动争议。至于其大言不惭的好为人师,姑且听其言,观其行吧!
本文标题:从“无产阶级劳动者童润中事件”中看毕业生签署的《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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